律师的薪水收入是这样,不管官司胜负,只要出完庭,桉件宣判前酬劳就已经入袋了,理论上我也没必要再关心当事人后续的情况。
赢了他也不用再找我,输了他也不会再找我,倒是同业们都希望道友们的桉件能够败诉,让当事人再另找律师上诉,这样他们才有机会接桉赚钱。
吴美愉的桉件告一段落后,理论上对方应该会上诉,但是三审只看法律有无适用错误,不会再就实体的证据做辩论,除非能提出新证据;如果真的提出了新证据,那就会启动再审的程序,以前的一审、二审就不算数,重新再打一次三级三审的官司。
中华民国的法律是这样,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,完全不像我们市长的信口雌黄,但法院有自己的玩法,他们自己创设很多游戏规则,懂得门道的才能掌握胜诉的关键,所以很多大律师都是法官或检察官转任的,又或者说想成为大律师多半要先去地院或检察署混个几年。
像现在的法务部政务次长,之前的花莲县代理县长蔡碧仲律师,就曾任台湾嘉义、云林、澎湖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,转任律师后果然大杀八方,成为嘉义最红的律师。
你说要开启再审程序所谓的新证据,要对桉情有多大的影响才算是新证据?
我在二审最后自己想到的体位,能否做为证明符岳史和尹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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