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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“嫖宿幼女”遭恶报
第1章 “嫖宿幼女”遭恶报(1 / 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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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嫖宿幼女罪”,存在了18年之久的这一条奇葩法律,终于是宣布要废止了,但距离寿终正寝还有段时间,正式废止时间是11月1日。
但凡读过点书的、智商正常的,都知道这是一条奇葩荒唐的法律,究竟是怎么个奇葩法,可能挺多人说不太清,这里简单说一说。
97年之前刑法规定,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,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。
从97年开始,上面的内容作了改动,新增设了一条“嫖宿幼女罪”。
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,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年的,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,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14周岁了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,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,所以专门增设了这么一条法律。
弱智听了都会这么理解,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,不管是不是强迫的,事后给幼女点钱,就不算是强奸了呗。
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,但在这条“嫖宿幼女罪”出台后,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。
后来03年的时候,“两高”对“嫖宿幼女罪”,又给出一个“确实不知”的司法解释。
简单说就是如果“嫖宿幼女者”,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,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“嫖宿幼女罪”的罪名也不应成立,应当按“嫖娼”来给予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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